《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指出,有六种情形可免征契税。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换句话说就是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均免征契税啦!
其中还提及此前大家都关心的话题:“契税税率”
结合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和大家简单说一说契税税率的问题。
其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目前大家买卖房屋时实际执行的税率,大多在1%到3%之间,根据普通住宅、面积等情况有所不同。
基于新契税法第三条规定的3%至5%,就有人担忧《契税法》正式施行后,契税税率会上调,可能引发购房成本上升、房价上涨。
那么事实是这样吗?
《契税法》和《决定》对浙江省的契税纳税人会带来什么影响?
契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所要缴纳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互换过程中,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缴纳的一种税。
《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有3项授权:
一是在法定税率幅度(3%—5%)内提出浙江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
二是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三是确定特定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
授权的具体内容须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目前关于契税税率的规定,根据的是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第3条明文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与“升级”为法律后的《契税法》的相关规定完全一致,不存在调高的问题。
一是税收法定。《决定》充分体现《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宗旨,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浙江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税政策。
二是保持稳定。《决定》根据《契税法》等相关规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了现行税率不变,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三是方便征管。《决定》既充分考虑与浙江省现行契税税率和减免政策相衔接,又统一了全省契税减免政策,方便税务部门开展征管。
《契税法》和《决定》实施后对浙江省纳税人有什么影响?《契税法》规定的契税税率范围为3%—5%,浙江省实行的是最低税率3%,与省内现行契税税率一致。
本次《契税法》和《决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部分减征和免征契税的政策内容作了调整,并未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浙江省的契税税率为3%,那原先的优惠购房税率还存在吗?《契税法》第六条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由此可见,在《契税法》正式施行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
同时,国家关于居民购买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税率政策在法定时间内依然有效。
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全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和“因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需要支付差价的部分,统一减半征收契税,也就是对超出部分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解决了原先优惠政策在省内部分地区并不统一,纳税人跨区域享受优惠政策存在争议的问题。
另一个变化就是进一步将“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明确为全部免征契税。
《契税法》中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契税差别税率,浙江省是怎么考虑的?经过前期的调研、论证,现阶段暂不设定差别税率。确有需要时,由省政府根据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在《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具体建议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可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所以,所谓的契税上涨是对《契税法》的误读。目前在浙江执行的购房契税就是优惠契税政策:
一、首套房契税收费标准: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二套房契税收费标准:
(1)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2)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二套房以上契税收费标准: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四、二手房契税收费标准:
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非住宅类房屋按计税参考价的3%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