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法律人士,请教相关部门,此事该咋办?
一、业委会在业主群内用了接龙的方法来表决一些规章制度。但是只有百分之十到二十左右人积极参加,其余一律潜水静默。是否可认为潜水静默者为弃权。否则,永远不能产生规章制度。
二、业委会是全体业主选举产生,那么,业委会内有三分之二委员通过的决议就可认为全体业主三分之二通过了。必竟,所有的各级领导班子都是这么做的。
三、是否可以将所有投赞成票与投反对票的总人数,做为全体业主的基数来计算。必竟随大流的人数是大多数。三军易得,一将难求就是这个意思。
四、让不赞成的反对人员表决接龙。如反对人数不够三分之一。那么决议就算成立了。请教各位法律人士,此法能行吗?
但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对278条民法增加实施细则,做出解释。让民法典容易操作。增强民法典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