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问题:
去年三月,我们买了婺城新区的房子,根据省市的相关规定,新小区的前期物业是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也就是说开发商要先报批物业费标准,再确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但我们小区开发商在至今未报批的情况下,就在购房合同中强行约定物业费为2.8元每月每平方,远远超出政府的指导价等级标准。为了小区业主的利益,我们欲起诉开发商,诉求是购房合同内关于前期物业费标准的条款无效,详见起诉状。但送到婺城区法院后,法院不肯立案,也没有讲清道理,说什么没有诉义?我听不懂。我认为起诉状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啊,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也一清二楚,为什么不立案?我们也向政府部门投诉过,政府部门说合同纠纷他们管不了,叫我们走诉讼程序。结果法院又不立案,老百姓想维权就这么难吗??老百姓太可怜了,找不到说理的地方。敬请律师能指点一二,一是为什么不能立案?二是我们到底该怎么样维权?难道老百姓只有任人宰割的份吗?
联系电话:18967470042
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330702************
身份:金华市婺城区*****小区业主
住址:金华市婺城区***********************
电话:*************
被告:金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室
电话:0579-8********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无效条款。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3月6日签订了婺城区****小区*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系被告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合同的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具体内容为:“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物业服务费为2.8元/月·平方米”。本小区是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目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省、市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新建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即要先报批再定价,政府并定有明确的收费等级标准。但开发商在至今未向政府部门报批的情况下,强行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为2.8元,远远超出政府制定的等级标准,明显违反政府的行政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由被告提供的该格式条款显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无效条款。
此 致
婺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24年 月 日
附件:
1、本起诉状副本1份;
2、原、被告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