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个劳动纠纷的案子,有在厂里是注塑巡检工作,今年2份的时候把一个产点品首件样签错了,现厂里要我赔偿10%的材料+人工的损失费共1645元,其实注塑件打错了该产品报废的材料可以重新利用,我现在要问的是:1,公司的赔制度是否是霸王条款2,此错误发生在今年2月份,3月份才发现产品打错了,我们2月份的工资是4月份发的(延期一个月发的),那厂里扣钱应该扣2月份的工资,可现在厂里不扣2月份工资,却把因2月份出错要扣的钱扣在了我的3月份工资上,这是不是厂里当初2月份不要赔偿,而后后悔了追加3月份才要赔偿,我要问工厂这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