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票适用于在婺城区(不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正在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的拆迁安置户、已完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但未进行分房的拆迁安置户。
用于购买婺城新城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一环以内、一环至二环及二环以外婺城区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
婺城新城区:央著花园、锦悦华府、万诚华府、宾虹星城、澄庐花园、春风十里、君启小区、观澜江境
仙源湖旅游度假区:澜山院子、双溪源、香溪玫瑰园
一环内:三江里广场、三江都荟苑、婺江映月、江河云锦、天汇苑、中海九樾
房票面值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等七种。房票每张可单独使用,也可多张组合使用。房票不计息。
房票由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印制、发行、核销和协调管理工作,实施征收单位向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领取。
房票补助金额=需兑换的房票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回购单价*补助面值
注:房票面额上不体现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
1、本次房屋征迁房票允许转让。
2、人才政策及房票政策只可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领。
3、房票用于购买商品住宅且已兑现的,如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应由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收回房票补助部分价款,不再另发房票。
4、货币化回购单价由相应的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确定,时间节点按照当前房票施行时间。
5、房票发放后一年内,被征收人未使用的房票的,按下列处理:
(1)被征收人未使用房票的,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人申请退回未使用的房票,退回房票不计利息和补助,按照原安置协议确定安置面积;
(2)被征收人使用了部分房票,尚有部分房票未使用的,被征收人可以向征收人申请退回剩余未使用的房票,退回房票不计利息和补助,按照剩余房票的金额折算回安置面积。
以房票形式结算,按照被征收人购买的一手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储藏室、车位使用权)所处范围,给予货币化回购安置价值的相应补助,具体规定如下:
1.用于购买婺城新城区范围内商品住宅的房票,分别按照取得房票后3个月内,3-6个月内,6-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面值25%、22%、20%的补助;商品住宅总价超过房票面值的差价,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约定自行结算。
2.用于购买仙源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商品住宅的房票,分别按照取得房票后3个月内,3-6个月内,6-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面值30%、25%、22%的补助;商品住宅总价超过房票面值的差价,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约定自行结算。
3.用于购买婺城区一环至二环婺城区(不含开发区)范围内其他商品住宅的房票,分别按照取得房票后3个月内,3-6个月内,6-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面值20%、15%、10%的补助;商品住宅总价超过房票面值的差价,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约定自行结算。
4.用于购买婺城区一环以内婺城区(不含开发区)范围内其他商品住宅的房票,分别按照取得房票后3个月内,3-6个月内,6-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面值15%、12%、8%的补助;商品住宅总价超过房票面值的差价,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约定自行结算。
案例1:马海地居民A在拆迁时分到5套房,其中1套选择实物安置,其余4套选择房票安置,则可获得面值共4*107.5m2*7500元/m2(暂估货币化安置回购单价)=322.5万元的房票,即面值100万元的房票3张,面值20万元的房票1张,面值1万元的房票2张。房票发放3个月内,A在婺城新城区范围购买合同价125万元的商品房,房票补助面值的25%,则共需要面值125/(1+25%)=100万元的房票,剩余222万元的房票,A选择转让。
案例2:马海地居民B在拆迁时分到4套房,其中1套选择实物安置,其余3套选择房票安置,则可获得面值共3*107.5m2*7500元/m2(暂估货币化安置回购单价)=241.875万元的房票,即面值100万元的房票2张,面值20万元的房票2张,面值1万元的房票1张。房票发放3个月内,B在婺城区一环以内购买合同价300万元的商品房,房票补助面值的15%,B房票加补助共价值241*(1+15%)=277.15万元,则B需要再支付给房产公司300-277.15=22.85万元。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安置房回购凭证确认单;
2.被征收人持征收补偿协议和安置房回购凭证确认单向征收人领取房票;
3.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将房票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4.《商品买卖合同》备案完成一个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房票结算申请报告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如果您需要买卖房票可填写下方报名框进行一对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