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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很多地方都下起了大雪,引申出来一个我们身份常有的事情。我们出去外面吃饭、逛商场、路边看到市政施工都会看到附近有警示牌提示小心地滑等等,那么如果我们真的在吃饭的饭店滑倒受伤,这个责任由谁来负呢? 2021年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有一个案例:甄某因公司组织聚餐到甲火锅店就餐,用餐期间,同事贾某发现甄某外出未归,经与甲火锅店服务员寻找后,发现甄某摔倒在该店一楼与二楼的楼梯过道,遂将甄某送至医院治疗。 甄某认为,甲火锅店未能进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甲火锅店则辩称,楼梯处设有明显的“小心地滑”标志,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甄某的赔偿责任。本案的裁判观点认为,本案中,根据甄某提供的电话录音,甲火锅店承认是因为路上有积雪,客人进店鞋底会将血水带入,导致地面湿滑,从而导致甄某摔倒受伤。甲火锅店在开门迎客的同时,应为就餐人员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保证客人的基本人身安全,在明知雪天会导致店内地面湿滑。极易造成前来就餐人员摔倒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并及时将地面雪水清理干净,保证地面干燥,以防止意外损害发生。由于甲火锅店疏于防范,致使甄某就餐外出期间,摔倒在其店面的楼梯间,足以认定该火锅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应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但其未尽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人民法院酌定由甲火锅店承担20%的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在各类公共场所随处可见的安全警示牌并不是公共场所所谓的“免死金牌”,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我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安全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在公共场所,因外部原因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法院判令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有相关需要,欢迎私信获取免费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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